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是为了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通过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能够进一步明确权利归属,方便版权交易,保护权属人权益。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注意:
1、不同申请人作品有效期不同。
2、自然人作品有效期:终生及其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截止。
3、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品有效期:截至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创作完成后一直没有发表的,截至自创作完成之日起第50年的12月31日。
4、作品著作权办理时间一般为30个工作日,如果需要补正,则需要重新计算。
5、著作权人是自然人的,应填写真实姓名;著作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填写名称全称。姓名和名称应与身份证明文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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